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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不同规模的业绩打分,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吗?
作者: 发表时间:2019-10-16 16:25:17 来源:中培医院网
问: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不同规模的业绩打分,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吗?
 
答: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不同规模的业绩打分,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这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情形。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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