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点1:提高代理机构执业能力
确保代理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
痛点2:代理机构名录全国共享
打通“信息孤岛”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痛点3:外地执业不需重复提交资料
杜绝异地歧视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痛点4:代理机构注销应移交档案
确保采购资料依法完好保存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痛点5:代理机构执业五大条件
实施“宽进严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痛点6: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杜绝任何干预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痛点7:明确代理费用支付主体
避免纠纷和扯皮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痛点8: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杜绝代理机构“带病”执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的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痛点9:实行代理机构随机抽查
消除代理机构监管死角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代理机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于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的 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痛点10:业务“禁止”做好善后处理
保障各方权益和项目效益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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