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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可以保持总价不变,但修改其数量及单价吗?
答:不可以。医院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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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营业执照上面的营业范围没有包含采购标的,可以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答:不可以。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是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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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后就与医院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但实际操作中,最好等质疑期满后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因质疑投诉而引起的重复工作。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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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政府采购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吗?
答: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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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政府采购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吗?
答: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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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第一轮报价需不需要现场公布?
答:竞争性谈判项目没有开标公布报价环节,只有招标才要开标唱标,并且谈判价格是不能泄露。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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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直接转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题目中情形,应再次论证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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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颁发的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协会认证资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这个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要排除所要求的资质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协会中认定的资质,有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那就间接违反了87号令的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是不可以采用这类资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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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代理公司提供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属于保密信息,供应商是不能看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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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供应商所报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来设置评分标准吗
根据供应商所报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以及品质优劣、品牌影响力,综合考虑货物的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安全性程度,以及操作的方便性、建议性、易维护性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优得10-15分,良得6-10分,一般得2-6分。医院可以这样设置评分标准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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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的证件不包含资质证书吗?
答: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常规的要求就是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免费或支付一定费用直接来获得招标文件。知情权是供应商的基本权利,供应商愿意获取招标文件,任何人无权干涉或限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过程中设置门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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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适?
答:建议不要设置这个资格条件。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是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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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医院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都不能对业绩额度做要求?
答:上述所述情形是不可以的。这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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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应商所提报的质量检查和进度保证措施内容完善程度,针对性程度,项目进度安排情况、分工安排情况,在0-10分范围内打分,医院可以这样设置评分办法么?
答:评审因素要梳理出来,细化到一项一项的,每一项对应一个分值。一堆评审要素混合在一起,对应一个区间很大的分值,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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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医院发布公告时错发成公开招标公告,现在公告已经发布了要怎么解决?
答:可以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修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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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3家供应商投标的采购项目,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有违规行为,医院还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应终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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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疑期间,医院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可见,如果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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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吗?
答: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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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想要追加政府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答:对于医院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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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医院可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应当为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但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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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中标原则么?
答:不适用,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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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被服洗涤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可以换代理机构吗?
答:具体要看代理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代理协议只对一个项目的采购活动生效,因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不专业、违反程序、未提供代理服务、不遵守协议规定,造成采购项目废标或采购人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因代理机构过错被监督部门认定重新采购活动的),医院当然可以另行选择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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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磋商项目可以现场变更为竞谈吗?
答:不可以,磋商过程中不得改变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以及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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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费可不可以医院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该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即分散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中标人(成交商)无需支付专家评审费。而且根据该条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因此,如果邀请的评审专家产生了交通费、差旅费等,也应由采购人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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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标是否应分离?
答:采购计划-询价-招标-采购-验收由一个部门完成,一是科室内部分工职责明确,二是要跨部门会签,监督管理,多数医院都有审计参与询价,招标。目前有的医院是成立招标工作室,有的是成立小组。建议不要一个部门独立完成,因为管理人员少,只有一个正式牵头,科室其他人员外请,监督就会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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