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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答:设定尺寸的个性化要求不适合询价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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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哪类项目适用询价方式采购
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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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一轮报价能否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
答:这种要求不合理,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支持,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改变采购技术或服务需求,供应商报价只要不超过采购预算就可 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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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不抽取供应商,改成公开报名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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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
答: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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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最少发售几天?
答:最少3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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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项目的谈判过程可以公开进行吗?
答: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在严格保密下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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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洗涤项目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需要专家论证吗?
答:需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这就是说,公开招标投标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时,需要组织评委会或者3名以上专家论证,并需要出具论证意见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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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医疗设备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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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
答:不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环节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安排唱标,那么很容易造成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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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属性是什么意思,如何划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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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采购和添购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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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进口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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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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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项目可以报价为零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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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质疑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询问和质疑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使用。询问是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改变。法律依据为94号令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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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要出具什么证明?
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开具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只需要在提交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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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如何计算,有什么作用?
答:首先看下投标有效期是如何计算的: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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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进口设备只占总项目比例5%,还需要审批么?
答:只要是进口产品都需要进行报批。如果上面所说的部分进口设备是独立的产品,那么就应该审批。如果进口产品是以零件的方式存在,然后进行的组装,组装后的产品没有经过海关,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不属于进口产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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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项目可以报价为零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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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医院如何去判断中小企业,需要提供证明吗?
答:投标人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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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可不可以等中标公告期过后再发出?
答:不可以,应当同时发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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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选取代理机构可以划定范围吗?
答:如果所采购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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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应该由谁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
答:由采购人决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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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投标人报名时留的是一个联系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形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当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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