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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放弃中标资格,该如何处理?
答:医院可以按候选人名单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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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被拒收,可以再次提交吗?
答:要看密封后的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是否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如果在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再次提交,但截止时间之后就会被认 定为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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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家具项目经过评标后,总务科考察中标单位,发现有些工艺不附合标书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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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不能唱标,那么竞争性磋商可以唱标吗?
答:同样不可以。从操作上来讲,唱标就是把投标文件的主要参数进行公开,例如价格等,但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与公开招标不一样,应标条件是可以通过二次或多次磋商进行调整的。就以价格为例,如果别的供应商通过唱标直接了解了所有竞争对手的价格,那么完全可以在第二轮进行微调,这样间接失去了磋商作用。从法律上看,财政部214号文第五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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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利审核医院提供的技术方案,相关参数和评分办法吗?提出了修改意见医院拒不接受怎么处理?
答: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发现采购需求有问题的应当建议采购人改正,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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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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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可以因为'报价过低'做出无效投标的决定吗?
答: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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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项目招标文件可以指定品牌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可以指定品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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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保竞磋项目需要公布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吗?
答:不需要,应该公布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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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答:如果在采购文件中没有载明类似于“本项目不能联合体投标”要求的,那么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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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签合同前必须在本地成立分公司,并让投标供应商响应并承诺可以吗?
答:不可以。这种要求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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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可不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答: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有三种情形:1.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 情况特殊;3.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如果在这三种情形下,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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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发现医疗设备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分办法的内容有错误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如果错误的内容不会影响正常评标,那么照常进行就可以。如果错误的内容会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那么就应当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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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安排唱标环节吗?
答:不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环节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安排唱标,那么很容易造成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74号令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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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到期后,是重新采购还是续签就可以?
答: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时间到期后,如果采购人还需要本服务,应当重新采购,不可以就补充合同或是续签的方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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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评委认为供应商有需澄清说明的事项,被质询的供应商可以进评审现场与评委进行面对面的答复吗?
答:不可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首先87号令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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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判定无效投标后,需要告知供应商吗?
答:需要告知相关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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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一位评审专家私自带走了评审资料,这次评审结果还有效吗?
答:评审结果是有效的,但对该评审专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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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资金是否要由政府采购、统一招标?
答: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需要咨询有关方面的权威部门。按规定 “国有资金”要公开招标,但医院的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金?要不要外部招标?严格来说,医院的资金属于国有资金,但由于项目时间限制,做不到每个项目都外部招标。很多医院的理解就是,直接由财政拨出的资金才进行外部招标,所以各省市理解不同,规定也就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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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流程的知识如何学习?
答:这方面的知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一是看卫生内部审计网远程教育课程;二是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招标师考试教材;三是参加一次招标师的考试,通过考试很多知识可以掌握的更加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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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终止后医院可以更换采购方式吗?
答:可以,但如果该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需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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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在无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复核中标人所有证明文件原件合理吗?
答:不合理,完整的质疑材料应包含事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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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可以查看医院政府评审专家的打分表吗?
答:供应商没有权利查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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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可以参加医院政府采购吗?
仅仅是经营异常不能直接判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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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后想用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与医院签合同,可以吗?
答:不可以。应当是总公司来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分公司来进行合同的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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