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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谈判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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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
答:不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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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一位评审专家私自带走了评审资料,这次评审结果还有效吗?
答:评审结果是有效的,但对该评审专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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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发现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另一家投标人公司文件怎么处理?
答: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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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不能提出质疑,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的救济机制,评审专家无权使用。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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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发现医院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分办法的内容有错误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如果错误的内容不会影响正常评标,那么照常进行就可以。如果错误的内容会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那么就应当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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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医院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记录,经前者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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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吗?
答:如果医院对此进行了委托,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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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应商能不能现场补充材料?
答:不能现场补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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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提出与投标人有劳动关系,需要回避,医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该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分两种情况,如果补抽成功,继续评审;如果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该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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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务报酬取消,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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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得到的材料,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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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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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吗?
答: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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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对哪些事项提出质疑?
答:供应商可以对自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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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未中标的供货商用同样内容的质疑函质疑,算有串标嫌疑吗?
答:相同的质疑函并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判定串通的具体情形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可按照规定进行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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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到底该由代理机构受理还是医院受理?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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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可以质疑自己吗?
答:不可以,质疑的目的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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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的时间要求?
答: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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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方式是独立评审还是集中评审?
答:询价小组应该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同时询价小组成员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 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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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觉得供应商所报价格高,提出让商家再报一次,可以吗?
答:不可以。74号令明确,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可以再次组织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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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代理机构不在网上发询价公告,直接发给3家单位询价通知书参加报价可以吗?
答:不可以。代理机构直接发给单位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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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使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吗?
答:不可以,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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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项目可以延期吗?
答:如有合法的事由可以延期。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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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货物类询价采购的评审可以公开进行吗?
答:不能公开,询价采购的评审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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