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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磋项目开标时只有两家,能否进入评审阶段?
答:要看具体是什么项目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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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盖章,医院或代理机构能否拒收?
答: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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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供应商在磋商文件公示期进行了两次质疑
答: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可以不回复,否则不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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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标中标结果只公布中标候选人公司名称和中标金额可以吗?
答:这种行为不可以,是不合法的。中标结果内容应该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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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不同规模的业绩打分,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吗?
答: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不同规模的业绩打分,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这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情形。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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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可以只邀请两家公司参加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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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有漏洞,投标人承诺无异议行得通吗?
答:不要承诺,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招标人是可以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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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台式电脑采购项目共26万预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答:不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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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来自同一单位吗?
答: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2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并没有违背相关规定。从实际操作而言,只要判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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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性谈判中可以唱标吗?
答:竞争性谈判开始后和结束前公开报价并不可行,因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在实施中对供应商的报价,还是应该不公开为好。不“唱标”、不公开报价,符合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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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政府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法律里面的规格标准统一可以是包含尺寸的,如果某种货物有三种规格型号、三种尺寸。采购人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限定货物的尺寸。只要不构成限制性排他性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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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在提交响应文件几日前,医院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
答:截止之日前都可以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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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公示需要几天?
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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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到评审报告多长时间内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医院确定供应商的起始时间应以收到评审报告后开始计算,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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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最少发售几天?
答:最少3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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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应该从次日开始算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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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评审专家的抽取是在开标前抽取还是唱标后现场抽取?
答: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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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最少发售多少天?
答:5个及以上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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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答:2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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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质疑函可以同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和医院吗?
答:可以同时递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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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可以视同为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吗?
答:不可以,招标公告中需明确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这个时间可以开始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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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中标的供应商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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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中的资格审查信息是否要保密?
答: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另外87号令明确,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所以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除本供应商外应当保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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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由医院或者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可以利用网络工具查证投标人的信息吗?
答:对于如何审查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资格审查应当最大可能地对事实进行审查,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借助网络以及第三方机构等进行核实。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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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医院因专业能力不足,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吗?
答:评标委员会不宜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首先87号令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在评审委员会应该履行的五项职责中,也没有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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