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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采购项目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时还要不要审查资格?
答: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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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符合性审查可以通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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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需要设立独立的资格审查室吗?
答:87号令中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没有要求单独设立资格审查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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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医院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唱标完毕后进行还是在开标前进行?
答:资格审查是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进行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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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应商能不能现场补充材料?
答:不能现场补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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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审查工作量和难度,可以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承诺函代替提供诸如财务报告等的证明材料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并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必须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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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资格审查是由医院进行还是由询价(谈判、磋商)小组进行呢?
答: 根据87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该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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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在评标现场还是在履约验收时审查呢?
答:应在评审时审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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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费用是由医院支付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应当由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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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未写明验收方式,在项目验收时医院是否可以自行邀请评审专家进行验收?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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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项目经过评标后,医院总务处考察中标单位,发现有些工艺不附合标书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医院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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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涵盖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相关资料。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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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由谁负责?
答:由医院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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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有标准吗?
答: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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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可以由一方交纳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所以只要联合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保证金,无论是一方交纳还是多方交纳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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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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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投标,以甲方为主,款项可以打到乙公司吗?
答: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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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后,又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该项目可以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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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成员吗?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中标公告应该包括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综上所述,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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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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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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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通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是按高的确定还是按低的确定?
答: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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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名的投标报价大概是第一名投标报价的2倍,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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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示过后,医院觉得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过高,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和供应商协商降低采购金额吗?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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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标结果后,医院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
答:中标结果无效。供应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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